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穗房改[1998]第3号 1998年4月6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提高职工购房能力,配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实施,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收入较高的单位职工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的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的单位,仍按穗房改[1997]第8号文件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变,即:
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8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7%的比例缴存。
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8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