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经济税
收征管、开展全省统一调整纳税定额的通知
(粤国税发[1998]94号 1998年4月27日)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文)精神,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平衡税收负担,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省局决定在今年五月至八月内,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双定”纳税户的纳税定额。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是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
近几年来,整顿个体税收,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我省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之一。各地国税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在认真贯彻税收政策的同时,对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坚持了“取之适度”的原则,既加强了个体私营税收征收管理,保证了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又促进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据统计,1997年全省个体、私营纳税户为7256万户,来自个体私营税收收入为3549亿元,占当年各类经济工商税收总收入的595%。但是,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双定”户定额普遍偏低,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造成“双定”户纳税额普遍偏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个体私营纳税户依法纳税意识差,不如实申报营业收入;个体私营业户帐册不健全,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核定其纳税定额;非税收负担远远高于税收负担,费挤税现象日趋严重;税务机关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管力量不足,制约着定额的调整。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既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摸清纳税户的经营收入,掌握其税收负担水平,建立起“双定”纳税户的成本、费用支出登记制度,从而使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比较切合实际,体现公平税负,强化税收监控,推进依法治税。
二、调整定额的对象
这次调整定额的对象是: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双定”工商业户,以及至今仍未实行“双定”征收的私营企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企业。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调整定额的重点行业、重点业户,特别是定额严重偏低的行业和业户。
三、调整定额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