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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1998修正)

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
(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用户和测绘单位的利益,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我省测绘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产品,是指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使用各种测绘方法获取并为社会提供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地理等方面的信息,包括各种测绘图件、影像、数据、标志及其它测绘资料。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其测绘产品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四条 山东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省测绘质检站是全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测绘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省测绘质检站在行政上受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在业务上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省测绘质检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新产品的鉴定检验;
  (二)承担测绘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和产品的的委托检验;
  (三)负责对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检验。
  第六条 省测绘质检站根据工作需要和监督检验计划,制定监督检验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测绘质检站承担的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项目为:
  (一)大地测量;
  (二)摄影测量和遥感测绘;
  (三)工程测量;
  (四)地籍测绘;
  (五)水域测量;
  (六)地图制图和地图制印。
  第八条 省测绘质检站应当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项目技术设计书或合同书等,对测绘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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