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26日)废止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
《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
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