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00年10月26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30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令)


  《关于修订〈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的决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劳动监察办法》作如下修订:
  1.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三)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