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房改领导小组
关于调整省府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粤府直房改[1998]01号)
省府直属厅级单位、省建行房贷部、省工商行房贷部:
现将穗房改[1998]3号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银行协助把关。
一、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变。
二、省直企业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的,按照穗房改[1997]8号文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要低于7%的比例缴存,应报省直房改办审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的单位,职工和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按高于8%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须报省直房改办批准;且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存比例应和单位缴存的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