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驻浙
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征税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8]18号 1998年3月30日)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总队《关于驻浙武警部队免征税问题的请示》([1998]武后字第12号),经研究,现对驻浙武警部队开展生产经营的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武警部队(包括内卫、边防、消防等警卫部队)办的军人服务社(主要为武警部队内部服务的)、后勤服务中心(含编内培训基地、修理所、审计师事务所、医院、卫生队);武警办农场及武警办农场中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不含挂靠农场的工矿企业及其他企业),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他企业应按统一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