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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住宅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查处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案件备案制度的通知>等17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
住宅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冀建房[1998]第117号 1998年4月2日)


  近年来,随着全省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经济快速发展,城镇住宅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有较大提高。但是,在住房建设中仍存在零星插建多、居住小区规划小、规划设计水平低、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质量差、住宅建设质量通病多、住宅装饰市场管理混乱、物业管理不普及等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加快住宅建设与物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住宅建设与消费应遵循的原则
  加快住宅建设,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以人为本,以效益为中心,以市场需求为前提。要走“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路子,严格控制零星征地,分散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精心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水平管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建立标准化、工业化、系列化,符合市场导向的住宅生产体制。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充分利用城市空间,珍惜和节约土地。坚持数量与质量并举,新建与改造并重,加大旧城改造力度,加快现有不配套住宅的改造步伐。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现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工资分配的转轨,积极培育个人直接支付的住房消费市场。开放住房二级市场,鼓励居民将现有住房上市,以小换大,以旧换新,支付差价,促进存量住房的盘活和加快新房的销售,增加住房的有效需求。
  二、努力提高居住小区的规划设计水平
  住宅建设必须纳入小区建设,居住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县(县级市)不得低于3万平方米,省辖地级市不得低于10万平方米,分期建设应以组团为单位,每期建设规模不得低于5万平方米,严格控制零星插建,鼓励旧城区成片开发。居住小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所在市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要以改善布局结构,提高环境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依山就势,组合和配置好住宅群体的设计,力求空间组织丰富多样而有层次。要改善住宅使用功能与外观造型,公共设施、道路网络、绿化、排污、存车(小区汽车停车车位按不低于总居住户数的10%到15%设置,试点小区和小康住宅小区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30%)等设施应配套齐全,做到使用方便、功能合理、抗震防灾、景观宜人,并体现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住宅单体设计要在控制造价和保证面积标准合理的基础上,努力提高住宅的使用功能,改善住宅的平面组合,提高空间利用率,着重提高厨房、卫生间的适用程度,尽量考虑设施配套,集中布置管道,创造适用、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按规定设有学校、幼儿园、商店、医疗、文化活动场所等。设计造型要适应住房商品化、多类型的小康型住宅,满足居民多层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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