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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榕地税政一[1998]136号 1998年4月6日)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97)闽地税政二函字第004号文精神,经研究,现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审批范围。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后国家制定以及省政府、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据此延伸解释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优惠,按省财政厅、税务局闽财税政[1994]012号文规定执行。省个案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由各基层征收局审批,各基层征收局应将审批情况逐户报市局一处、省局二处备案。
  二、关于报表统计。为做好减免税统计工作,现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情况统计表》(表式附后)印发给你们,由各基层征收局自行印制使用。各基层征收局应于每年6月1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一处。本表从审批1997年度的减免税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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