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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
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22号 1998年5月12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国有森工企业的资格审批程序调整为:每年6月末前,逐级报省局审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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