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中外合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国内运输费用高出沿海地区的部分,经企业各方协商后,允许在合营企业分配给中方的利润中给合营企业以适当补贴,补贴数额由各方在合营企业合同中约定。
(十九)外商投资企业不受集团购买力控制。
(二十)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交不符合国务院规定及市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目录以外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开发性移民
(二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对三峡工程库区移民搬迁企业的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应视同移民搬迁企业,在用地、贷款、税收和库区后期扶持等方面享受移民搬迁企业所有的优惠政策。
(二十二)鼓励外来投资企业者参与交通、能源、通信等设施建设,除享受恢复建设部分的优惠政策外,对于扩大部分也可享受同等优惠,或者对恢复建设后的设施出卖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在移民补偿资金拨付上予以优先。
九、物资进出口
(二十三)凡外商投资项目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其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四)加工贸易为复出口项目进口所需生产设备予以免税。海关对进料加工合同备案、核销等在手续、政策上给予方便。
(二十五)对用于扶贫开发项目的进口农用物资(种子、农药、饲料、肥料等),海关给予政策支持,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二十六)商检机构对符合办理普惠制产地证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出口商品,优先办理普惠制产地证书,凡符合中国
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优先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保证随到随签。
(二十七)外商投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所进口的财产,按规定办理价值鉴定,商检机构应快速、高效、公正的办理,其鉴定费计算中,10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5‰;5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2‰;1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部分,由原标准的3‰降为1‰;对费额一次超过5000元人民币以上部分减按80%优惠计收。
十、劳动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