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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四、工商登记
  (五)对投资于国家和我市鼓励投资的产业,注册资本在200万美元(不含200万)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实行投资者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申办有关项目。
  (六)外商投资开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直接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再接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证书。
  (七)对投资规模大且资金到位好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投资,参股其他企业,达到企业集团条件的可以登记成立企业集团。
  (八)外商以带资承包、租赁、参股等方式对现有国内企业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再合营或再投资开办新的法人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在25%以上的(含25%),按外商投资企业对待,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九)放宽对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限制。对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适当放宽。
  (十)开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外商投资开办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和世界500强企业来渝投资开办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的25%收取登记费。
  五、外汇管理和信贷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境外筹借资金,所筹借的外债资金可结汇成人民币。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以外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等向境内金融机构质押,获得人民币贷款。
  六、土地和房产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其场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费一律减半征收。
  (十四)对外商投资农业产业化、高新技术产业化、支柱产业和嫁接改造国有老企业的生产型项目用地,除支付征地成本和按规定上交中央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外,经市政府批准,对应收的土地出让金予以优惠或免收。
  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国有土地的,可以由土地使用权单位出租,市政府收取的场地使用费按投资比例返还外商;也可以由市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按优惠价格出租给外商。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除收取证照工本费外,其它费用免收。
  七、生产经营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免交中方职工的物价补贴。
  (十七)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自产产品出口,如出口产品换汇成本低于外销价,可以享受按1998 年出口额比上年增加1 美元给予0.10元人民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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