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
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1998]43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渝投资,促进重庆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继续执行1997 年市政府颁布的《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现就各项优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领域
  (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可以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二、审批权限
  (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的企业,不需国家平衡资金的,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
  三、税收
  (三)所得税
  1. 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
  (四)财政返还
  对投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支柱产业、老工业嫁接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10年内返还已征企业所得税属市财政收入部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