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
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1998]43号)
万县、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来渝投资,促进重庆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继续执行1997 年市政府颁布的《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现就各项优惠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投资领域
(一)外商(含港、澳、台商,下同)可以在本市辖区范围内自由投资和自主经营,不受行业、控股比例、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年限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除外。
二、审批权限
(二)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独资企业、外商与非国有经济合资合作的企业,不需国家平衡资金的,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申报备案制。
三、税收
(三)所得税
1. 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外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免征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
(四)财政返还
对投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产业化,支柱产业、老工业嫁接改造项目,经市政府批准,10年内返还已征企业所得税属市财政收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