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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1998]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公告栏合理设置、有效使用,发挥宣传法制、美化市容街景、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系指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监制,设置在本市街道、公共场所等处,用以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配以广告的户外设施。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监督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的设置、使用、管理。本市市容、公安、公安交通、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做好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告栏的承建维护单位(以下称维护单位)负责公告栏的日常使用、养护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告栏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要求和城市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位置及市容主管部门批准的形式、色调、材质、版面设计安装。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确定的内容、时间及时更换版面内容;
  (三)负责公告栏的修饰、保洁,保持设施整洁、美观、完好,保证设施安全。发现设施损坏残缺、灯光断亮、文字图案缺笔少划,应及时修复。
  (四)对于单位或个人污损、毁坏公告栏设施的行为,维护单位有权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维护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市容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条 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要自觉维护市人民政府公告栏设施,禁止在公告栏上乱贴乱画,不得在公告栏周围1米以内摆摊设点,对污损、毁坏公告栏设施的行为,要予以批评、制止,并有责任揭发、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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