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
(1998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8年6月6日公布施行)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