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津成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西宁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证市容整洁美观,充分发挥广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通过户外各种载体或形式,为推销或求购商品、介绍或提供服务所作的宣传。其范围包括:
(一)利用建筑物、场地、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和其它公共设施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橱窗、条(横)幅等广告;
(二)邮递广告、散发的报形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不合大通县)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公安、园林、市容、交通、物价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外广告发布的地点、形式、规格等进行审查和管理。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与发展规划应列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户外广告的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工商行政管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市容等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公益广告应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 发布准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遵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