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涉外税收具体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129号 1998年5月18日)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涉外税收部分业务划归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后,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各地提出了一些政策业务问题,为了统一执行政策,加强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将《涉外税收具体业务问题解答》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涉外税收具体业务问题解答
1.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具体规定的补充规定》(黑政发[1998]38号)中规定:“在我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该条款中“开业”应如何掌握?
答: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时间为开业时间。
2.问: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期内将房屋出租是否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答:征收营业税,仍免征房地产税。
3.问:城市房地产税征收范围是否包括城市郊区?
答:包括城市郊区。
4.问:中方用已缴纳印花税资产与外方合资并记入实收资本,该资产是否还应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