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施“科技兴海”工程,充分发挥科技教育在海洋开发中的先导作用
(22)加大海洋科技攻关力度。围绕海水增养殖和外海远洋捕捞、海洋生物技术、海水利用技术、海洋防灾减灾技术等重点技术领域,进行科技攻关。近期应重点突破海水增养殖技术和海洋生物资源深度开发利用技术。由省科委牵头,在海洋科技攻关、科技兴海示范区建设以及海洋科技成果推广方面,建立全省性较为紧密的科技协作网络,组织好各类项目的实施。省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科技兴海专项经费,省科委在科技项目安排中逐年增加对海洋科技的开发力度。
(23)抓好海洋科技队伍建设。支持现有与海洋产业相关的研究机构充实力量,建立专业研究所,提高研究开发能力。支持、鼓励国家干部、科技人员采取调动、聘用、借用、短期服务、兼职等多种形式到海岛地区工作或从事海洋开发。对调动或辞职的,原干部身份不变,户粮关系可以不迁,工龄和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鼓励改行的科技人员“归队”,其工资、福利、保险等待遇与本单位同条件人员同等对待。对在海岛地区从事海洋科技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担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的,其农村户口配偶、子女的“农转非”可不受本人年龄和工作年限的限制;大中专毕业后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在海岛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可办理1名农村户口的子女“农转非”。对海岛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在指标、条件等方面作适当倾斜。对在海岛地区工作的人员,继续享受海岛津贴,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标准。同时,积极引进人才,并为其生活和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对在海洋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重奖。
(24)大力发展教育,普遍提高从事海洋开发劳动者的文化素质。充分发挥本省现有教育资源潜力,办好浙江海洋学院,在现有的高、中等院校中调整或增设与海洋开发相关的院系或学科,加快高中级人才的培育步伐。在海岛及沿海地区大力发展与海洋开发有关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在中小学的乡土教育中适当增加海洋知识课程。有计划地选送从事海洋开发人员到国内外海洋院所培训,广泛开展海洋开发的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
(25)建立有效的支持海洋开发的科技信息服务网络。省海洋主管部门、科技主管部门及涉海产业主管部门要协作配合,建立起我省海洋开发的信息情报网络,为广大沿海群众发展生产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要加快建立健全以海洋渔业生产为重点的技术示范、推广与病害防治服务体系,省有关产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沿海市县政府,落实经费、人员和机构。沿海县(市)渔业技术推广站要充实力量,渔业重点乡镇应建立渔技站,一般渔业乡镇要按规定配齐渔技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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