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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15)切实减轻渔民负担。严禁在渔区搞中央和省规定以外任何形式的集资活动;严禁各种摊派行为;凡中央和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恢复,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擅自设立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要纠正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服务等错误做法。各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向渔民发放各种证照要减少环节,降低收费标准。
  四、加快改革开放,形成充满活力海洋开发新机制
  (16)大力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鼓励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大企业、大集团、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以资金、技术入股,参与投资开发海洋产业。对荒滩、荒涂、荒水、荒岛,可按规定继续采用招标、转让、拍卖、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利用,其使用权限根据用途可达50--70年,并允许在期限内对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出租和抵押;对海域使用权依法有偿出让、转让或出租。但对那些包而不用、荒芜两年以上的浅海滩涂和岛屿成片土地,所有权属单位有权收回。
  (17)支持和鼓励海洋开发的优势企业进行直接融资。选择条件较好的海洋开发龙头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上市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省内外上市公司直接投资海洋开发;鼓励外资嫁接改造海洋开发企业;鼓励转制企业职工入股增资。
  (18)加快海岛及沿海地区基础设施产业化的开发进程。借鉴利用外资中的BOT等方式,以及国(境)外某些行业项目由政府给予特批专营的方式,吸引外资、社会法人和民间资金投资于海岛及沿海地区基础设施建设。
  (19)努力扩大海水产品出口,优先安排有条件的海洋开发龙头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积极帮助海珍品养殖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或在外贸部门挂设水产进出口部。大宗海水产品,特别是鲜活产品出口,有条件的可实行直达运销,具体办法由省口岸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0)鼓励国内外企业直接投资海洋产业。从事和兴办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远洋渔业、海水养殖、海洋运输、海洋旅游、水产品加工、海洋科技、海洋环保及临港型工业生产项目,进口所需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符合国发(1998)3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均可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浙政(1998)9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21)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海洋产业开发的风险防范机制。全省各级各类保险公司要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业务,特别是要积极开展海水养殖保险,形式可以多样化,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办理,也可由依法组建的保险互助会办理。政府和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海洋产业开发的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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