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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充分利用我省深水港口资源丰富和宁波保税区港区联动的优势,积极开展转口贸易业务。有关部门要规范管理,完善服务,减少审批环节,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为发展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提供良好的环境。
  (9)大力发展海洋旅游业。省级旅游发展统筹资金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用于海洋旅游业,其中用于发展海岛旅游业的比例不低于省级统筹基金总量的10%。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海洋旅游企业争取发行债券或股票上市。选择旅游资源条件较好、且有一定开发基础的区域,设立省级旅游度假区。鼓励发展国际游船业务,在入关、签证、停泊、边检等方面,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支持。
  (10)财政金融要加大对海洋产业开发的支持力度。省财政要逐年增加农村水产补助费,投入海洋产业开发的支农周转金也要逐年增加,重点扶持经济、社会效益好的海水养殖、远洋捕捞和水产品加工项目。省和沿海市县各级农业发展基金要安排一定资金投入海洋产业开发。
  对“八五”期间投放于海水养殖、捕捞、加工等方面的贷款余额,“九五”期间收回部分继续周转用于海洋产业开发。各商业银行新增贷款中用于海洋产业开发的比例要逐年增加,力争“九五”期间每年用于海洋产业开发的新增贷款增长速度不低于全省贷款平均增长水平。对有效益的生产经营性海洋产业开发重点项目,各商业银行实行信贷倾斜,并在利率上予以优惠,尽量做到了不浮或少浮。人民银行要做好金融机构的协调、指导工作。
  三、加大对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努力改善海岛地区的投资和生活环境
  (11)支持海岛基础设施建设的原有政策不变,力度不减。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执行省委(1996)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支持海岛的水利、交通、通信、电网及小城镇道路建设。加快主要岛屿的海塘建设,加快海岛公路和岛陆、岛岛之间的交通码头建设,加快岱山、嵊泗岛屿电网与大电网的电力联网,加强舟山本岛、洞头等岛屿与大电网的联接,鼓励大电网覆盖不到的海岛建立风一柴发电机组。
  (12)海岛开发水为先。对海岛“五自”水库工程在立项上予以优先安排,补助标准按省规定的上限执行。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造水、供水一体化投资新体制。大力发展节水型产业。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逐步解决海岛供水问题。
  (13)支持海岛地区实施“大岛建、小岛迁”战略。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引导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的小岛居民向大岛迁移,各级政府要在资金上给予扶持,有关部门在农转非指标、建设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对中心城镇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扶持。
  (14)加快中心渔港建设。渔港建设资金实行“民办公助、以港养港”办法筹集。省对一二级渔港适当给予基本建设资金补助,全省每年渔港建设补助资金增加到1000万元,省、市、县按3∶2∶5的比例分担。三级渔港建设原则上由当地负责,对部分与海塘工程相结合的渔港建设项目,经过论证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列为标准海塘工程,享受省政府的有关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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