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大力扶持发展一批从事海水产品加工和流通的龙头企业。沿海市县要选择一批经济效益较好、与捕捞和养殖户联系较为紧密的企业予以重点扶持。渔业龙头企业享受省委(1998)9号文件中有关扶植农业龙头企业的政策。省有关部门要在沿海地区特别是海岛县选择若干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企业,列入省“百龙工程”,这类企业除享受一般农业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外,省财政给予专项贴息资金扶持,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建立养殖生产基地和水产品销售网络等项目的贷款贴息;企业所需的海水产品收购资金,金融部门应予优先安排;企业所得税超过15%的部分,征收后由当地财政视财力可能,给予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龙头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酌情减征或免征当年企业所得税。
(6)加强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建设和管理。省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管理部门做好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建设的规划,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重点扶持若干个布局合理、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省里确定的重点水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可视作省重点工程,优先安排用地,其征(使)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可按最低标准执行。
(7)充分发挥港口资源优势,努力发展海洋运输业和临港型工业。要把宁波至舟山港域的开发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国家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组合港的指示精神,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功能互补,避免重复建设;加快温台港口群和杭州湾北岸乍浦港的统筹规划与开发建设。大力推行联船东、联货主的“双联”开发,鼓励建设公用码头;对港区周边一定区域的土地,可实行有偿使用,允许和支持港口企业进行综合开发。进一步加强港口集疏运网络和揽货系统建设,支持以现有省级海运企业为骨干、沿海市县航运企业为基础,通过股份制等多种形式,组建海运船队。积极探索与中远公司和香港等地船公司的合作,开拓远洋航线。
要在宁波滨海地区、杭州湾北岸、温州七里和浙江中部沿海等临港区域选择发展电力、石化、钢铁和修造船等产业。这些产业领域应大力吸引国内外大公司、大集团投资,借助外力加快发展。
(8)用足、用好现行政策,大力发展沿海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在沿海条件比较好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划定一定区域设立加工贸易区,区内加工贸易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保证。鼓励企业进宁波保税区开展加工贸易,经海关核准,主要工序在区内进行的加工企业,可将产品的某些环节委托区外企业加工,并按规定将产品和余料运回区内;需要从区外直接出口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其他地区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可根据需要申请建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