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开发若干政策的通知
(省委[1998]14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省海洋资源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把海洋资源大省转变为海洋经济大省的进程,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大对海洋开发的扶持力度,采取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现行促进海洋开发的各项政策措施
(1)继续执行1993年全省海洋工作会议以来,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扶持海洋产业发展,加快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科技兴海力度,搞活对外贸易,发展对台小额贸易,扩大海岛地区经济管理权限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今后,除依据国家政策需作调整的以外,已出台的各项政策保持不变。各地各部门必须进一步抓好落实。
二、支持开发海洋资源,加快海洋产业发展
(2)把海洋渔业作为近期海洋产业开发的突破口。海洋渔业发展要主攻养殖,开拓远洋,深化加工,搞活流通,坚持捕养加并举,渔工贸结合,切实推进渔业产业化。同时,大力发展港口海运、加工贸易和转口贸易、海洋旅游、海洋功能食品和海洋药物,以及临港型工业,努力形成我省海洋产业跨世纪发展的新优势。
(3)积极扶持浅海滩涂养殖。“九五”后三年,全省要新增浅海滩涂养殖和海水网箱养殖30万亩(只)。凡纳入省海水养殖规划的新开发项目,每亩(网箱以只为单位)一次性给予贷款贴息100元,省和县(市)财政各分担50%。对开发荒滩、荒水和废弃盐田养殖项目,自有收入年份起免征三年农业特产税。对省规划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苗种场,其农业特产税征收后余额返还。
(4)有重点地鼓励发展远洋渔业。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远洋渔业的组织和指导,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一二家对外统一联系、对内统一服务的集团公司;鼓励规模较小的远洋渔业企业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形式走联合发展的道路,提高远洋渔业的组织化程度,切实改变目前多头对外、小而散的状况。“九五”后三年,省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用于鼓励发展远洋渔业,其中300万元用于新渔场开发等方面的贷款贴息,100万元用于技术培训等;安排一定的支农周转金,用于省重点扶持的远洋渔业项目的渔船购建和远洋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市县财政也应作出相应安排。远洋渔业所需外汇及配套资金,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安排。有条件的地方可申请设立渔需物品保税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