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决定处理疑难或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和价格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决定价格行政诉讼案件的有关事项。
6、价格监督检查的日常工作由检查所承担。行业、专项检查和年度物价大检查由物价检查所提出具体意见,经物价部门批准后实施。
价格违法案件的立案由物价检查所长按法定程序负责审批。
价格违法案件的处理由物价检查所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视其情节轻重、违法所得金额大小等因素,或报物价部门负责同志直接签发;或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物价部门负责同志签发(具体办法由各地自定);价格行政复议案件由物价检查所提出复议意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物价部门负责同志签发;价格行政诉讼案件由物价检查所提出具体应诉意见,由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应诉的有关事项。
7、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按《
价格法》第6章法律责任执行,审理程序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章关于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37条和《
行政复议条例》第
11条规定执行。
查处价格违法案件适用政策法规溯及力问题可参照原国家物价局[1986]价检字350号第7条,[1987]价检字487号、[1988]价检字429号文件精神执行。
8、各级物价检查所承担物价部门价格行政复议和价格行政诉讼应诉的具体工作。物价局长做为法定代表人,可直接应诉,亦可委托物价检查所长、价格行政复议人员应诉。
9、各级物价部门要统一物价检查标志,确保物价检查所的经费,逐步改善办案交通及通讯工具,进一步落实对举报人、办案人的奖励办法,各级物价检查所要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财务制度,保障价格监督检查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