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7日)废止(原因: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8年4月28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省政府1994年1月21日以粤府(1994)12号文发布)作如下修改:
  1.第十九条修改为:“乡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区)以上环保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治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