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5月20日)
一、为规范消防设施(含消防设备,下同)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我省境内从事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检测检验费的单位,均须遵照本办法。
三、开展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才能收取检测检验费: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已取得省级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消防设施检测许可证;
(三)、在职能、财务、人事等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理机关脱钩。
四、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单位受用户委托,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对自动报警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灭火系统、送风排烟系统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或对变配电系统、电器照明装置、开关插座和线路等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按国家消防安全规范进行检测、试验,可以按本办法收取检测服务费。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按国家消防安全规范进行检测、试验,可以本办法规定收取检测服务费。 开展消防设施检测,必须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规定具体的检测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方法,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收费。
五、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新建(含安装)的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进行检测,按附表规定的检测项目和标准收费。初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只对复检项目收费;
(二)、对已投入使用的原有的建筑消防系统实施检测,按新建消防设施的70%收费(详见附表)。对事故广播系统、消防通讯系统、事故应急照明、防火门设施、消防电梯等项目检测不收费。
(三)、对新建(含安装)的变配电、电气照明等电气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测,收费标准为:歌舞厅、卡拉OK厅及其它娱乐场所,每建筑平方1.5元,宾馆、饭店的客房、会议室、餐厅等,每建筑平方1.2元,其它场所每建筑平方1元。对原有电气设施进行检测,按上述标准的70%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