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政协应主动加强与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经常性联系,通过政协领导应邀列席党政重要会议和召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联席会议等途径,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协调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是自治区政协的工作机构,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座谈、调查、委员提案等工作,并同自治区党政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相互支持,紧密配合,推动自治区各项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 政协地区工作委员会作为自治区政协和伊犁州政协的派出机构,要认真贯彻上级政协会议决议和指示精神,积极组织所在地各级政协委员活动,加强对县(市)政协指导,在上级政协和同级中共党委的领导下,按《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政协通过总结交流经验、宣传典型、培训干部等途径,加强对区内各级政协组织的指导,推动政协工作的发展,充分发挥全区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整体作用。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政协建立与委员的联系制度,及时了解委员的意见和要求。政协领导每年应有计划地走访、看望委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自治区政协建立委员参政议政档案,定期公布,并对优秀政协委员进行表彰。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政协要加大对政协工作的宣传力度,组织联系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政协的活动、成就、经验和参加单位、政协委员在履行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办好《亚洲中心时报》。对宣传人民政协工作的好新闻定期组织评比表彰。
第三十条 自治区政协机关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委员履行职责做好组织、协调、服务工作,为委员知情出力、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重视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邀请不是单位负责人的委员参加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就事关本单位的重要事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支持委员履行职责,为他们参加政协活动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