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自治区政协参加单位,应遵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认真履行职责,执行自治区政协会议的决议,从各自工作角度,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政协各参加单位要积极参政议政,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和整体作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第十六条 自治区政协建立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参加单位的联系制度,通过召开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联系会等形式,交流信息,通报情况,协调关系,推动工作。各参加单位也可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主动与自治区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加强联系。
政协委员
第十七条 政协委员应当自觉地把社会荣誉与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及时、准确地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八条 政协委员应当自觉地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充实知识,更新观念,了解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九条 政协委员要积极参加政协召开的会议和组织的活动,围绕会议主题和活动内容认真准备,积极发言,每年至少提供一条合理化建议、一件较高质量的提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应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政协常委未经请假,一年内三次不参加政协会议者,自治区政协将建议取消其常委资格。
第二十条 政协委员可约见主席、副主席,交换意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政协的中共党员委员要增强民主意识和多党合作观念,应主动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交朋友,协商共事,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十二条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在政协会议上或在政协组织的活动中,要切实保障委员提出批评、检举揭发、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政协委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排斥、打击、报复等不公正对待时,政协组织有责任予以保护,情节恶劣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政协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对政协工作的指示,每年向自治区党委汇报一到两次政协工作,自觉服从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中央和自治区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协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