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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

  (三)组织政协委员进行视察、考察、咨询服务和参观慰问活动;
  (四)通过政协的信息渠道,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
  (五)自治区政协领导和民主党派负责人根据需要,参加自治区有关的对外交往活动;
  (六)加强与港澳台人士和国外侨胞的联系,密切与内地发达地区的交往,为引进人才、引进技术、引进资金牵线搭桥;
  (七)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委托,自治区政协领导、委员承担一些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参与重大项目的论证、筹备和建设工作;
  (八)通过其他形式,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制定计划。自治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在上一年底由主席会议提出,经常委会议审议通过执行。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政协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确定议题。自治区政协主席会议根据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有关部门提议,决定协商监督活动的议题、形式和参加范围;主席会议认为需要在政协进行协商的问题,也可建议有关部门将问题提交政协协商。
  常委会议的议题一般应提前半个月选定,并通报与会人员。
  第十一条 会议和活动的准备。政协会议、活动的议题和日期确定后,自治区政协有关机构至少提前一周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材料送达参加会议或活动的人员。必要时,会前应组织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组织实施。政协的会议和活动由办公厅或专门委员会根据主席会议要求组织实施,由秘书长会议进行协调。有的会议和活动,可视情况邀请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直接听取委员意见。
  第十三条 督办工作。自治区政协建议案或重要的调查、视察报告,由自治区政协办公厅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和部门。建议案由办公厅负责跟踪督办,专门委员会重要调研报告由各专门委员会负责跟踪督办,提案按《政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办理。
  参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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