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参加自治区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六条 民主监督的形式:
(一)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专题协商座谈会通报、说明有关情况,听取委员意见;
(二)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主席会议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有关报告;
(三)自治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应邀与执法执纪等部门就反腐倡廉、精神文明建设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联合进行视察、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
(四)自治区政协组织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进行评议;
(五)政协委员通过视察、提案、举报等形式及时向党政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
(六)政协委员受聘担任特邀检察员、特邀监察员、特邀审计员、教育督导员、行风评议员等,参与对政府部门和执法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和评议,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政协委员持“视察证”,按规定要求进行视察。
参政议政
第七条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主要内容:
(一)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选择专题进行调查研究,主动向党和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供党政部门决策参考;
(二)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调查论证,向党政领导机关出谋献策;
(三)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推动自治区民族、宗教工作有关规定、条例的贯彻落实;
(四)宣传、贯彻国家的侨务政策,加强同国外侨胞特别是中亚、西亚地区侨胞的联系,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新疆的稳定和发展;
(五)协助党和政府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做好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凝聚人心的工作;
(六)协助党和政府深入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为推进依法治国贡献力量;
(七)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
(八)推动和协助社会力量兴办各种有利于新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
第八条 参政议政的形式除第四条、第六条所列之外,还包括:
(一)政协专门委员会根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确定的工作重点或政协委员的建议,选定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专题报告;
(二)政协参加单位、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