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贯彻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重要部署;
(二)自治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大措施;
(三)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
(四)自治区重要改革方案、发展战略、区域开发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及重大政策调整事项;
(五)自治区重要法规草案和行政区划的重大变动;
(六)自治区党委提出的自治区领导人选及国家机关重要岗位领导人选;
(七)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重要部署和决定;
(八)自治区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有关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
(九)自治区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十)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
第四条 政治协商的形式:
(一)政协全体委员会议;
(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
(三)政协主席会议;
(四)政协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
(五)政协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对口协商座谈会;
(六)政协根据需要召开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
(七)参加自治区党委召开的协商会议;
(八)自治区党委委托自治区政协党组召开的协商会议;
(九)自治区政协领导应邀列席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的有关会议。
民主监督
第五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
宪法、法律和地方法规的实施,中央和地方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主要内容:
(一)国家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国家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情况,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和改革方案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的情况;
(四)自治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廉政勤政、联系群众的情况,办理政协提案、建议案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