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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协关于
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17日自治区政协七届十一次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1998年6月12日自治区政协八届三次常务委员会议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政协全国委员会的指导下,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逐步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政协工作水平,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和中共中央、自治区党委对政协工作的要求,紧密结合新疆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自治区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自治区政协在履行职能时,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个主题,结合新疆实际,把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第二条 履行职能的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渠道,促进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协助推动自治区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反对腐败现象;推动自治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协助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各方面的相互沟通和理解,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贯彻执行“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政治协商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自治区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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