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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石家庄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张二辰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

石家庄市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资产流动重组,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以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使用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占有、使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中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下列方式进行转移的行为:
  (一)企业资产的出售、投资、联营、出租、合作、抵押等;
  (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资产的无偿划转、出售、报废报损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等。
  第四条 占有、使用单位处国有资产,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盘活和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机关、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调剂。
  第五条 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有争议的国有资产和国家禁止自由流通的国有资产,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同级占有、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处置国有资产,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处置资产,由该公司自主决定,并下处置前十五日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未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处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单台(件)原值一百万元以下,以及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处置一般性固定资产原值五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自主决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 产运营机构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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