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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法

海南省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和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办法
(琼土地[1998]第105号 1998年5月20日)

  第一条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购、建的下列住房,其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适用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二)按照国家安居工程住房政策,购买的安居工程住房;
  (三)按照国家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住房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
  (四)按照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以集资合作形式购买或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由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四条 售房单位和购、建房职工在依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售房单位土地使用权证,向土地所在地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五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在依法核准售房单位土地使用权证、购房职工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明文件、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文件合法、有效后,核定购房职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向购、建房职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对售房单位《国有土地使用证》作相应变更登记。
  第六条 售房单位所售住宅,报建时已核定建筑用地面积的,按核定的用地面积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报建时未核定建筑用地面积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应按下列情形核定住房建筑用地面积:
  (一)用地属出让的,按土地出让批准文件规定的建筑容积率,核定用地面积;
  (二)用地属行政划拨的,按报建时核定的建筑容积率核定用地面积;报建时未核定建筑容积率的,由售房单位合理确定用地面积。由售房单位确定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折算的建筑容积率,海口、三亚市不得低于2.0,县级市不得低于1.7,其它县、自治县不得低于1.5。
  第七条 购房职工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份额,按下列方法核定,即购房职工拥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住房用地总面积×(购房面积÷住房总面积)×购房住户产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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