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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30号 1998年5月21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县局要进一步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没挂牌的抓紧挂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二、举报中心要设专职干部负责,认真做好案件的受理、登记、转办等事项。
  三、建立健全举报中心工作岗位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案件材料。
  四、各级举报中心每季度终了要将受理的举报案件次数及重大案件情况及时上报上一级举报中心。
  五、各市、地、县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制度、规定,并报上一级稽查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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