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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经贸资联发[1998]140号 1998年5月18日)


各市(地)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文)的通知要求,促进我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用足、用好优惠政策,现将《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鼓励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加强管理,防止骗取税收优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主要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中对共生、伴生矿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和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或再生资源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与利用,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规定要求,具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的企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辖区内的一切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省里现行的优惠政策文件有《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字[1996]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4]008号)、《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生产建材产品减免税管理的通知》(黑国税联发[1996]012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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