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定期进行检查。
4、城乡信用社年度支出代办业务手续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在成本中列支。
5、上报时间为次年的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七、关于城乡信用社业务宣传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业务宣传费应按规定标准和范围控制使用,不得预提。
2、基层信用社和县联社年度支出业务宣传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核准;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3、信用社地市以上管理部门的业务宣传费,应在年初制定使用计划,并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实际开支时,报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准予在管理费中列支。
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
4、城乡信用社应填报《城乡信用社业务宣传费审批表》,在次年的二月底前上报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八、关于城乡信用社递延资产管理问题
1、城乡信用社对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费用,应按规定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2、城乡信用社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各项费用支出,应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3、城乡信用社当年新增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超过 10万元(含 10万元)的,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定。
4、城乡信用社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增加递延资产管理的数额,也不得将应列入递延资产管理的费用直接计入有关费用支出科目。
九、关于城乡信用社微机问题
1、城乡信用社因业务需要而购置微机,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准予一次或分次列入成本费用。
2、基层社购置微机经县国家税务局批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县联社以上管理部门购置微机经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上报时间为次年二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十、关于城乡信用社管理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管理费,管理费提取必须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
2、农村信用社管理费提取、使用、按省农金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金改办[1997]61号)执行;城市信用社管理费提取、使用,按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6]533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