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联社及基层社年发生修理费、装修费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批,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由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地市以上信用社管理机构发生的修理费、装修费由同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并在管理费中列支。
4、上报时间为次年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四、关于城乡信用社租赁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经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2、城乡信用社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赁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机动车),其列入成本费用的租赁费标准不得突破根据该项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率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的折旧额。
3、城乡信用社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严格按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长期付款处理,不得直接列入成本费用,而应按提取折旧的规定执行。
4、城乡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应按规定列入递延资产管理,不得直接计人成本费用。
5、城乡信用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及其他固定资产应填报《城乡信用社租赁固定资产审批表》,经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报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列入成本费用。
6、上报时间为次年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五、关于城乡信用社业务招待费问题
1、基层信用社的业务招待费应在国家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和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幅度内据实列支。不得将业务招待费用于内部职工食堂以及信用社职工的个人福利补助。
2、城乡信用社管理机构业务招待费,应在年初提供全年使用计划,报同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批准数控制在管理费中列支。未经批准的不得列支。
六、城乡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应按规定标准开支,严禁弄虚作假扩大基数、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按规定据实列支的行为。
2、城乡信用社应在年初对本年度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作出计划,连同代办单位(人员)名单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备案。
年度终了应填报《城乡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审批表》,报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批。
3、城乡信用社应设立代办业务手续费专项报表,其内容包括:计算基数的增减变化、开支比例和代办手续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半年)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