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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有关财务审批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城乡信用社有关财务审批事项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8]243号 1998年5月27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商业银行,下同)有关财务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问题
  1、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应首先用自有资金解决,自有资金解决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准予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农村信用社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危房改造费用,应填报《农村信用社危房改造审批表》,并提供主管部门批准的危房改造计划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批准。
  3、成本费用中列支危房改造费用,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4、危房改造费用原则上按当年实际发生额(扣除自有资金部分),列入成本费用,有困难的也可按改造年限平均分摊列入成本费用,但不得列入非改造年限的成本费用。
  5、上报时间为次年的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二、关于城乡信用社运钞车问题
  1、为保证城乡信用社运送钞币的安全,经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信用社运钞车的购置费,准予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
  2、城乡信用社在安全设施(防卫)费中列支运钞车购置费,应填报《城乡信用社运钞车审批表》,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在费用中列支。
  3、城乡信用社不得以运钞车的名义购置行政用车。
  4、上报时间为次年的二月底前,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
  三、关于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问题
  1、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由于部分损坏,不能正常运转和使用,为使其恢复原有状态和功能而发生的修理、维护支出以及开展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装修费用,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实在费用中列支。
  2、为了有效控制修理费、装修费支出,对城乡信用社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实行专项审批,城乡信用社应在年初将本年度修理费、装修费计划报县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并在实际发生后填报《城乡信用社修理费、装修费审批表》,报有权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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