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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技术合同履行后,技术出让方持该项目的有关凭证,到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奖酬金审批.银行凭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河北省技术贸易奖酬金审批凭证》支付现金。
  第二十条 非专利职务技术成果,自完成之日起三年内,本单位不使用也不转让的,该技术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有权要求依法转让,本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行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贪污业余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收归已。利用或部分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以及单位组织业余技术贸易的收益分配,由单位和技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登记或备案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的买方,可以从实施该技术项目后第二年新增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取6-8%的奖金,奖励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社会效益显著的技术项目,由受益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技术贸易买方在支付经认定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价款、报酬或使用费时,企业可一次或分期计入损益,也可以在实施该技术项目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事业单位可以在事业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没有事业费包干结余或者预算外收入的,可在事业费的业务费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对在技术贸易活动和技术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责分工,由县以上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会同工商、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技术贸易活动或伪造、骗取技术贸易证书的。
  (二)提供违法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的。
  (三)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
  (四)非法垄断技术,防碍技术进步的。
  (五)采用虚构主体资格,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订假技术合同,或者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阅技术合同的,以及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从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
  有前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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