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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九条 凡涉及 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须由有关科学技术保密机构核定密级后,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从事技术贸易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技术贸易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发布技术商品广告须持县(市)、区以上技术市场主管理部门的审批证明。
  第十二条 举办市、县级技术交易会,主办单位须提前30日向当地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后方可举行。
  组织全国性、全省性或跨省、市的大型技术交易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从事技术贸易应当签定局面技术合同,并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技术合同文本。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认定登记制度。市、县(市)、区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负责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技术卖方应在技术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相应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认定登记;卖方为市辖区之外的由买方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备案。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不符合认定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机构的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技术合同变更、解除时,须到原合同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办理认定登记手续时,须按有关规定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缴纳合同登记费。
  第十八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凭认定登记证明向有关专业银行申请科技贷款;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经税务部门审核,当事人可以贪污享受国家规定的减税免税优惠。
  第十九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卖方,可从技术贸易收税后利润中提取15%-20%的奖金,用于奖励该技术项目的直接完成人;转让高新技术、能源环保及农业技术项目的,其提取比例可提高10%;向本市山区、贫困区提供技术的,可再提取10%作为特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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