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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30日)废止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邯郸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经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五日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6月2日

邯郸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维护技术市场秩序,保障技术贸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市场的业务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有助于开发新型 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均可进入技术市场。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邯郸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辖区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工商、税务、财政、物价、审计、统计、金融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处职责,协同技术市场主管,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事技术贸易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七条 设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当向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设立的,发给《技术贸易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技术贸易机构取得技术贸易证书后,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第八条 技术贸易机构的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应按原审批程序输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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