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物价局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
(陕粮购字[1998]073号 1998年6月8日)
各地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
为了切实管住粮食收购,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的管理监督,维护正常流通秩序,稳定市场粮价,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现就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粮食收购主要由国有粮食企业承担,严禁私商和其它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它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须到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二、粮食批发实行准入制度。经营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对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和粮食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三、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要定期主动向当地物价部门提供粮食交易价格,便于政府掌握情况,调控市场粮价。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粮价的管理和检查,保持粮食价格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