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企业招聘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全部职工的30%。信息服务、商业、旅游、餐饮、娱乐业的新办企业招聘下岗职工的人数不得低于全部职工的60%。
凡新办企业招聘下岗职工的人数达到全部职工的60%以上的,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用人单位需招用农村劳动力及外来人员的,应按照《
呼和浩特市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自治区劳动厅内劳就字(1996)第22号文件精神,向当地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履行申报审批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在限定的行业、工种、范围内进行招聘,并由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签发《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对招聘的职工,必须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转业)训练,凡从事技术工种的要持证上岗,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二条 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推荐到职业介绍机构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为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登记;审查招聘简章和其它有关证件;对用人单位发布的招工广告进行事前审核;
(二)为下岗职工及求职者提供就业咨询,收集用工信息,进行就业指导和介绍就业;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并推荐所需的下岗职工及劳动者;
(三)为下岗职工及求职者进行地区间、行业间的劳动力交流,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洽谈场所;
(四)为外出务工人员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外来务工人员就业证》;
(五)组织委托对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开展转岗转业训练;
(六)办理劳务输出、输入业务;
(七)建立信息网络,汇总、整理、发布求职和用工信息,为下岗职工及求职者提供服务,并为全面实施再就业工程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