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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
  1996年粮食业务实行两条线运行时,划在商业银行开户的经营性粮食企业从事政策性业务,凡是属于这次清理范围,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级政府确认属于政策规定造成的财务挂帐和地方政府挤占挪用造成的不合理贷款,其本金和利息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同级政府筹措解决。
  (三十四)从1998粮食年度起,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和管理。对按照省级政府下达的粮食调拨计划及进口粮食所需贷款或预付款,农业发展银行应予保证。粮食调销要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原则和办法的,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十五)省级和地(市)、县(市)、储备粮油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储备计划和实际收购数量变化情况,在同级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办法。
  (三十六)粮食收储企业分离出来的附营业务所需贷款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已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要尽快划转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
  (三十七)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粮食财务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逐年归还。如今后再出现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的,由所在地政府承担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凡地方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需要拨付的各种粮食拨补款,或地方政府挤占挪用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中央将由财政部从对我省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省政府也将以相同的方式从预算上下级结算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要看到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在精心组织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毫不放松地抓粮食的生产,按本世纪末农业发展的目标,稳定耕地面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稳定粮食总产,加强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确实保证我省粮食总量稳中有增,努力提高自给水平。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还要充分认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坚定改革的信心,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以及本实施办法,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全省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市场宏观调控,提出全省粮食总量平衡计划,积极抓好粮食收购,管理好省级储备粮油,根据实际需要或省政府的安排,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省级储备的动用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价格的监测、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粮食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好这次改革的各项举措和政策,及时妥善地处理并反馈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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