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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十六)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县(市)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
  (二十七)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的主渠道作用。农村粮食收购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私商和其他企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其它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须到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
  (二十八)加快建立和完善全省粮食交易市场体系。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凡从事粮食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批发市场的管理和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二十九)进一步放开搞活粮食销售市场,鼓励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开展粮食零售业务,支持和引导粮行米市的健康发展,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三十)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市)以上粮食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三十一)要加强省内区间粮食购销衔接工作。产销区要逐步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
  (三十二)要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验和价格监测制度,各级粮食、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紧密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对全社会市场粮油质量、价格进行监督与管理,净化粮食市场,保持市场粮价稳定。
  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改善资金管理办法
  (三十三)我省1991年粮食年度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已经消化完毕。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它不合理占用贷款,要按审计署、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储备局、家业发展银行等部门文件规定的清理办法,由省审计厅牵头组织专项审计、清理。清理后的财务挂帐经省政府审核汇总后上报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挂帐数额,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停息,本金由同级政府统一筹措资金,从1999年1月1日开始,五年内消化。其处理原则是:政策性财务挂帐本金由财政部门负责消化,按计划分年度列入预算安排;经营性财务挂帐由企业通过减员增效,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按计划分年度从经营利润中消化。具体消化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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