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二十)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二十一)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保护价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保护价定价原则,以粮食平均生产成本加适当收益为基础,考虑与毗邻省份粮食价格相衔接等因素一年一定,并报国务院备案,收购前公布。
(二十二)省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定购粮基准价格: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按略低于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按照保护价确定。在一定时期内,定购粮收购价格原则上保持稳定。各地(市)政府在省定购粮基准价基础上,上浮或下调5%以内确定本地(市)具体定购粮价格水平。
(二十三)1998年我省粮食定购价格参照1997年定购价格水平,并考虑毗邻省粮价以及我省目前定购粮价偏高的情况,取消1996年定购粮收购价上浮10%的部分,即早灿稻每50公斤定购价由72元调为65元,各地(市)可在省定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或下调5%以内确定本地(市)具体定购粮价格水平。今年夏粮定购每50公斤10元价外补贴保持不变。今后价外补贴仍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具体视粮食市场价格和生产丰歉情况,由省政府确定补贴的标准和办法。
(二十四)实行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在市场粮价过度上涨时,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保持粮食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省政府根据国务院确定的销售限价原则,兼顾消费者和经营者利益,制定主要粮食品种销售限价的基准水平。各地(市)政府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省定销售限价基准水平基础上,上浮或下调5%以内确定本地(市)销售限价。
(二十五)各级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油的吞吐和粮油进出口等经济手段调节粮食市场供求,促使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当市场粮价下跌至接近或低于保护价时,地方政府及时增加储备粮收购,支持粮食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运用粮食风险基金给予合理补贴;当市场粮价涨至销售限价时,政府及时抛售储备粮,以稳定市场粮价。一般性自然灾害和局部地区粮价上涨,先由地(市)、县(市)政府动用地(市)、县(市)储备粮油进行调控;出现重大自然灾害或全省性粮价上涨时,省政府动用省级储备粮油救灾和平抑粮价。省地县三级储备粮油购销价格,按照保持市场粮油价格稳定的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规范粮食市场流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