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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通过资产整体划转方式上收部分粮库作为省直属粮食储备库,有关政府和企业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省级储备粮除利用省直属粮食储备库外,继续利用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省直属粮食储备库的人、财、物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按照储得进、调得动、用得上的要求和节约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合理布局储存点,并逐步将省级储备粮油集中储存在省直属的粮食储备库和指定的部分粮库中;地方粮库和社会仓储设施储存省级储备粮油,实行资格审核和定点储存制度。
  省级储备粮油储存费用、利息和可能发生的省级储备粮油吞吐需要的补贴,由省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按照规定的标准将补贴资金划拨到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下拨给承储单位。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油贷款和省财政拨付的利息、费用和补贴。
  (十五)省级储备粮主要委托粮食企业向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也可以通过县(市)以上粮食交易市场等其它方式购入。储备粮的轮换和抛售,由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格的粮食企业具体实施。省级储备粮的吞吐要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十六)建立地(市)、县(市)粮食储备。地(市)、县(市)的储备规模按照销区纯购粮人口的六个月、产区城镇人口及其水库移民、农村需救助人口三个月所需粮食数量,以及应付本辖区自然灾害和调控市场需要的原则,由省政府确定下达。地(市)、县(市)储备粮的储备费用标准由同级政府确定,并列入本级粮食风险基金开支。食用油脂储备数量由地(市)、县(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十七)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审核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省直属粮食储备库要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十八)仓储设施建设是“米袋子”分级负责制的重要内容。我省现有仓储设施落后,总量严重不足,各级政府要重视加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建设,各级储备库建设所需资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鼓励部门、企业和社会多渠道投资,可采取租赁等方式加以使用。省在粮食主产区及主销区、交通枢纽建设省级储备库,重点支持主产区的储备库建设。储备库的建设以利用现有设施改造、扩建为主,省、地(市)、县(市)各级政府每年要拨出专款对现有粮食储备库进行维修、改造。粮食仓库建设享受同级重点工程项目的优惠政策。
  (十九)现有粮油流通设施产权属国有粮食部门,产权手续应在1998年内办理完毕,属历史遗留问题,造成产权不清的,有关部门应实事求是协调解决。因公路、旧城改造、城镇建设确需拆迁的,应本着“先建后拆、拆一建一,谁拆迁谁赔偿”的原则处理;其中,仓储设施拆迁由占用部门所在的当地政府报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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