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地(市)、县(市)三级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专项资金,要根据我省粮食生产发展和有效调控市场的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按不小于中央规定的规模建立。地(市)、县(市)粮食风险基金的规模要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足额到位。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范围是:省、地(市)、县(市)三级储备粮油的利息、费用补贴;粮食企业因按保护价收购粮食,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顺价出售时应弥补的亏损补贴。各地(市)、县(市)不得随意调整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粮食风险基金要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具体使用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粮食等部门制定。
(十一)理顺省内区间定购粮对口调拨关系。1998年度南平、三明定购粮调出区外计划确定为2.1亿公斤,仍作为指令性计划,销区要顾全大局,如数调走,以支持产区收购。粮食购销价格理顺之后,省内区间调拨任务由省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支持、帮助销区与产区以合同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
省下达的区间调拨任务属指令性计划,销区历年来欠调的粮食必须限期调完。调粮所欠的货款也必须限期归还。具体期限由省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商定后通知各地执行。
(十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后,全省各级政府现有用于扶持粮食生产、流通的投入不能减少,今后视财力适当增加,主要用于扶持主产区粮食生产,改良品种,建立粮食风险基金,消化粮食企业新增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对粮食企业减员增效,下岗分流、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扶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改造以及网点简建费用等。
三、完善省、地(市)、县(市)三级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和经营分开。
(十三)加快完善省、地(市)、县(市)三级储备体系,建立健全储备粮食管理制度,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省级储备粮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地(市)、县(市)要根据省有关要求,建立本级粮食储备,粮权属同级政府。
在落实省、地(市)、县(市)三级储备的同时,要积极争取国家在我省多储存中央储备粮,各级政府都要对此给予支持和配合。
(十四)省政府按国家要求和福建的需要建立省级粮油专项储备。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省政府确定的规模、品种、质量储足管好省级粮油专项储备。省级粮油储备的粮油权属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