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我省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总责前提下的省、地(市)、县(市)三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粮食生产、购销等计划衔接。
(八)省政府对全省粮食生产、流通全面负责,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粮食宏观调控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粮食发展规划,确保全省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搞好全省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主要责任是:1、加强对粮食生产的领导,发展粮食生产,增加粮食供给,根据市场需求合理调整和优化品种结构;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确定定购粮购销基准价和保护价及销售限价水平。继续实行粮食定购制度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3、对重大自然灾害帮助安排救助粮,在全省性粮油市场价格出现过度波动时,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进行吞吐调节,保证军需民食,稳定市场;4、制定和落实消化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确保省级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5、建立和完善地方三级粮食储备制度,根据应付本省自然灾害以及调控市场的需要确定和落实储备规模,并报国务院备案;6、建立并管好用好省级粮食风险基金;7、搞好全省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省级粮食储备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8、指导、协调省内地区间粮食余缺的调剂,建立省际间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按照国家统一安排和统一经营的原则,组织和落实粮油进出口;9、制订并组织实施粮食流通政策和法规,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业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10、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生产,在专储粮收购、粮食进出口指标、储备设施建设、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倾斜。
(九)地(市)、县(市)政府在粮食生产、流通方面的主要责任是:1、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增加粮食总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负责本辖区的粮食总量平衡;2、落实好本辖区粮食定购任务和收购、调拨工作,负责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地(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粮食基准价水平和允许的浮动幅度,制定本辖区的具体价格水平。粮食主产区要为国家和粮食主销区提供商品粮,为全省粮食总量平衡作出贡献。粮食主销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3、保证诚镇居民粮、水库移民和需救助的灾区和贫困地区所需粮食,以及本区域内驻军和武警的军粮供应。4、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按照规定的要求消化粮食财务挂帐,杜绝收购资金挤占挪用。5、按照省政府要求,落实地(市)、县(市)粮食储备计划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对地区性自然灾害或出现粮价过度波动时,动用本级储备粮吞吐调节。6、负责本辖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建设、维修和改造。7、负责本辖区粮食余缺调剂,建立产销双方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8、加快本辖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业和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维护当地流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