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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加大粮食企业改革力度,要按照十五大确定的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大力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力。要大力发展连锁、代理、配送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
  粮办工业中的大中型企业要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以优势企业为核心,以资产为纽带,实现资产优化重组;小型工业企业采取出售、租赁、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放开搞活,推向市场。
  (四)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从现在起,用3至5年时间把我省国有粮食企业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减少一半左右。要加快调整人员结构,提高职工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要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设施等实行科学、严格的定员定岗、竞争上岗制度。
  要认真做好下岗人员分流工作,下岗人员应纳入当地政府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体系,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凡有下岗职工的企业都要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工作站,对本企业的下岗职工负责,作为再就业工作的组织保证。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是向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二是代下岗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三是对下岗职工进行培训,提供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原则上采用“三三制”办法,政府、企业、社会各承担三分之一,具体比例各地可根据情况确定。国有独资盈利企业和国有参股、控股企业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资金,原则上都由本企业负担。新办粮食企业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粮食职工中调剂解决。各级政府要采取措施支持粮食企业减员分流,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各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粮食企业下岗人员开展转岗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服务。财政、工商、税务、银行等要对粮食企业减员分流给予必要的扶持。
  (五)为保证水库移民和需救助的灾区、贫困地区人口以及军队用粮的供应,各县(市)必须根据本地市场粮食供应情况指定相应的粮食骨干加工企业和粮食供应网点,做好供应工作,由同级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六)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必须与粮食收储业务划开,做到人、财、物分离,设立单独法人,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分离出来的企业,要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并有必要的资本金。
  二、全面落实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合理划分省、地、(市)、县(市)的粮食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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