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998]13号 1998年6月16日)
宁德工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不断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了农业和粮食生产稳步发展。尤其是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扶持粮食生产,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粮食部门为搞好粮食流通,促进我省粮食生产,保证市场供应,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存在很多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国有粮食企业管理落后,政企不分,成本上升,粮食购销价格倒挂,调拨难,收购难(粮食压库,仓容不足),同时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经营亏损和财务挂帐剧增,超出财政的承受能力。这些都说明,现行粮食流通体制已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已经到了非改不可、不改不行、刻不容缓的时候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全省各级政府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充分利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明显改善以及粮食供求情况较好的有利时机,加快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步伐。改革的原则是“四分开一完善”,即实行政企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机制。通过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更好地保护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和消费者的利益,建立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省和各地(市)政府责权分明、政企分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我省省情和粮情的粮食流通体制。为此,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一)实现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要与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不承担政策性亏损。
(二)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开展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为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油继续执行现行有关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